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07 14:53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区财政局决定对《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修改为:“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财政、旅游、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顺义区财政局 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修改为:“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及各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